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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罚〔2020〕4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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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王林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林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弥勒市江边乡江边加油站斜对面              

  2020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弥勒市江边乡江边加油站斜对面的玉米收购点(无门头)进行检查,该收购点的负责人王林鹏陪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收购点正常营业,未能出示《营业执照》,现场有一台用于收购玉米的电子汽车衡,未能提供检定证书。为进一步调查取证,2020年1月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后对王林鹏未办理营业执照而在收购玉米的经营过程中用于称重的电子汽车衡进行了查封。 

  经查,王林鹏自2019年11月中旬开始至今在弥勒市江边乡江边加油站对面租房从事玉米收购的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至今获利2000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江边乡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收购玉米的经营活动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江边乡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收购玉米的经营活动的事实; 

  3.当事人正在收购玉米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王林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 

  6.购销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购玉米的数量及金额。 

  7.当事人购销玉米的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证明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20年0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市监听告〔20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王林鹏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玉米收购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对所使用的电子磅秤进行及时检定,并积极配合办理营业执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