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王卫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无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弥勒市五山乡五山街五山卫生院对面烤鸭店
2020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开办的烤鸭店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于2020年1月14日通知当事人1月15日到五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于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到五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接受询问,当事人未申请回避,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擅自开始烤鸭制售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擅自在弥勒市五山乡五山卫生院对面经营烤鸭制售活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擅自开始烤鸭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 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从事烤鸭制售经营活动具体事实;
3. 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0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市监罚听告〔2020〕7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据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无照经营活动。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