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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 2022 〕37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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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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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2022〕37号

  当事人: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KR6BXR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富贵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弥勒市新哨镇304省道东30米的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正在使用编号为G01168的锅炉及出厂编号分别为T1809S-4-1、T1809S-4-2、T1809S-4-3、T1809S-4-4的4台蒸养釜生产加工煤炭,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编号为G01168的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中控室等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弥市监特令〔2022〕第0112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2022年1月14日,报经局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查,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厂区安装编号为G01168的锅炉,安装公司为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该锅炉完成安装后,在未经安装监检合格的情况下,因生产工艺无法满足该公司生产技术需求,再加之国能煤电供煤限制,该公司一直以调试为由断断续续使用编号为G01168的锅炉。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编号为G01168的锅炉正在运行,中控室内有5位该公司员工正在操控设备,其中锅炉作业人员有舒**和作**2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2022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深入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当天在中控室提取到2本工程名称为“锅炉工段”的《施工日志》,该施工日志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锅炉作业人员用来记录编号为G01168的锅炉运行及操作人员交接班的基本情况,其基本情况包括开火、升温、给煤、排污到压火、停炉整个过程。2022年3月15日和3月17日,该公司分别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2021年6月-2022年1月12日购进、销售明细》和《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6月-2022年1月12日煤炭购进明细》,并确认该两份材料即为该公司2021年6月-2022年1月12日期间原煤采购及生产的成品煤销售情况。该公司在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编号为G0116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吕*、徐*、作**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3.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身份证复印件、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有关责任人员任命通知2份共2页,证明被调查人胡*的身份。

   4.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安装公司资质及其主体资格。

  (二)事实类证据

   5.《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4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现场检查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的情况。

   6.询问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吕*、作*、徐*的《询问笔录》5份共17页,证明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7.询问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南的《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编号G01168锅炉安装完成情况及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8.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编号G01168的《锅炉产品合格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所使用编号为G01168的锅炉的出厂信息。

   9.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安装告知情况。

   10.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施工日志》复印件》1份共64页,证明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锅炉,编号:G01168)的违法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锅炉操作人员唐**、作**、舒**、党**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蒸养釜操作人员钟**持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复印件5份共5页,证明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锅炉、蒸养釜操作资质。

   12.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共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的现场检查及证据提取情况。

   13.当事人提供的4台蒸养釜《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4份共4页,证明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安装的蒸养釜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14.当事人提供的《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6月-2022年1月12日煤炭购进明细》1份共1页,证明国能煤电向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供煤情况。

   15.当事人提供的《2021至6月-2022年1月12日购进、销售明细》1份共1页,证明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销售加工成品煤的情况。

   16.当事人提供的《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压力表使用登记表》、《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安全阀使用台账》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锅炉(锅炉编号:G01168)附件有4支安全阀、10支压力表,且均有有效的校验报告。

  (三)程序类证据

   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送达回证2份共2页,证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已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

   18.立案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案件立案已报局领导审批,符合法定程序。

   19.《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共7页,证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经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2022年3月25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37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编号:G01168)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鉴于在本案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催促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存在拖延提供情况,再加之在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明确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编号:G01168)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存在使用情况,当事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调查中也未发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该案作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锅炉编号:G01168);

   2.罚款人民币115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总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办事处弥勒大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