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弥勒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工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弥市监处罚〔2023〕101 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3/08/29
浏览次数: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2023〕101 号

  当事人: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218037615G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

  法定代表人:祝旗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抽检送检平台公示,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晶葡萄汁(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3日;规格型号:735mL/瓶)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并在该公司行政主任万保福陪同下,对该公司成品库中堆放的印象葡萄汁、云南神情干红、42度印象葡萄烈酒三个品规的产品进行了现场抽样、购样、封样送检。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0:GCJ23530000710501130)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该公司行政主任万保福当场签字接收,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晶葡萄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于2023年6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生产了一批水晶葡萄汁,共计60件(360瓶),2023年6月1日,该批印象水晶葡萄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询问笔录签字认可,该批产品共计60件(360)瓶,销售到市场100瓶,库存260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了100瓶,该产品出厂价为每瓶25元,货值金额9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事实类证据: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和现场抽样照片5张,抽样单、抽样告知书各一份,证明抽样程序的合法性。

  4、询问笔录一份四页,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一份共3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二页,证明抽样的时间、地点、及抽样的数量及种类。

  (三)程序类证据:

  6、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各一份共二页,该证据材料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案经负责人审批同意,执法程序正当、合法。

  7、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一份共一页,证明检验结果当事人已知晓。

  2023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市监罚告[2023]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晶葡萄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

  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水晶葡萄汁,且未发现当事人有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水晶葡萄汁350瓶;

  2、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微码支付;方式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