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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因私普通护照换发须知

文章来源: 弥勒市公安局
作者: 弥勒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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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常住户口属于红河州辖区范围的公民、持有《居住证》暂住在弥勒市的非常住户口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以及定居国外、暂住我市的中国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普通护照的换发及相应的换发加注和曾持证加注。

  申请人需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现场签名、采集指纹,并回答有关询问。

  二、办理条件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过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提交材料

  1、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单》。(注:内地申请人也可选择直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受理窗口免费拍摄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并填写申请表。);

  2、我州常住户口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非红河州常住户口的公民还须交验居住地辖区派出所颁发的《居住证》,交验原普通护照并提交复印件;现役军人,交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无常住户口),交验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

  5、与换发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2、护照换发申请受理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护照剪角作废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最多可申请3个曾持护照号码加注。

  4、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五、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护照    160元/本

  加注   20元/项次

  七、咨询电话:0873-3029040

本服务指南由弥勒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