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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赴港澳探亲须知

文章来源: 弥勒市公安局
作者: 弥勒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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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常住户口属于红河州辖区范围的公民、持有《居住证》暂住在弥勒市的非常住户口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二.办理条件: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三.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单》。(注:内地申请人也可选择直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受理窗口免费拍摄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并填写申请表。);

  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我市常住户口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非红河州常住户口的公民还须交验居住地辖区派出所颁发的《居住证》;现役军人,交验身份证明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一项):

  ①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④区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⑤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7、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③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证明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四.工作时限:

  对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港澳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在10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签发。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探亲签注:80元/件。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申请3个月多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同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七.咨询电话:0873-3029040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弥勒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