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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和预防性体检费退款公告

文章来源: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
作者: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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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有关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经营者,其他委托性检测的业主、广大从业健康体检人员: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结合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以案促改”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红财非税〔2020〕9号)要求,我中心将对2017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期间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和预防性体检费等三项收费予以退款,现将退款事宜公告如下: 

  一、卫生监测费退款范围 

  2017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期间到我中心办理过卫生监测缴费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经营者和其他委托性检测的业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监测检测报告书、发票、个人身份证等相关票证,按照时限要求到我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二、预防性体检费(健康证)退款范围 

  2017年4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我中心办理过健康证缴费的个人或单位。个人持本人健康证(或复印件)、身份证、发票等相关票证,按照时限要求到我中心办理退款手续;办理健康证缴费的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或复印件)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发票(或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等相关票证,按照时限要求到我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三、退款时限要求 

  请上述涉及单位和个人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在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内自行到我中心办公楼1楼办证窗口办理,逾期未前来办理者将视为放弃退款,余款上缴国库。 

  请大家互相转告,及时前来办理退款手续。由此给你们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弥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