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弥勒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的精神,拟同意在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以西和谐家园9幢01号商铺设置弥勒明康诊所。现将拟批准设置医疗机构情况公示如下: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弥勒明康诊所;
设置申请人:杨桂萍;
拟设置医疗机构类别:普通诊所;
选址: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以西和谐家园9幢01号商铺;
拟设置诊疗科目:内科;
投资总额:40万元;
服务对象:社会;
床位:0张,观察床位6张。
我局自公示之日起10日(8月3日—8月12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对该机构设置的意见和看法。
受理电话:0873—3058028
单位:弥勒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机构监督科
联系地址:弥勒市弥阳镇民康路
邮编:652399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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