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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文章来源: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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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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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以及制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老年医疗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等方面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等服务,每年为老年人免费常规体检1次,定点、巡回或者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保健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全生命周期服务。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融合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医疗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为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