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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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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场所申领、延续卫生许可证要求 

  公共场所首次申领、延续卫生许可证时,申请材料必须提供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三、需检测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1)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四、检测方式 

  公共场所单位自愿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测,我局不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所有主动推荐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行为均与我局无关。 

  请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前主动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测,避免因不能及时提供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造成无法申领、延续卫生许可证及未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出现。 

  特此公告。 

 

                 弥勒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