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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罚 〔2020〕72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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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526MA6NN0D237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熊云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检司镇检查时,发现巡检司贵明食品店和弥勒市巡检司镇兴缘饭庄销售使用的食盐涉嫌商标侵权,两名经营者指证涉嫌商标侵权的食盐是由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购进的,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了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检查时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批号为20190906X28的食盐已销售完,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食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6月23日,经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于2020年4月30日经由不明人士送货上门,以9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8袋(50包/袋)白象牌食盐(批号:20190906X28)在店内销售,期间销售给了巡检司镇的巡检司贵明食品店和弥勒市巡检司镇兴缘饭庄,检查时巡检司贵明食品店还剩余168包白象牌食盐(批号:20190906X28),弥勒市巡检司镇兴缘饭庄还剩余40包白象牌食盐(批号:20190906X28);该两个经营户销售使用的白象牌食盐(批号:20190906X28)经我局送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属侵犯“白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该店的主体资格;

  2. 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负责人的身份;

  3. 巡检司贵明食品店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巡检司贵明食品店负责人杨贵明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杨贵明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巡检司贵明食品店主体资格、负责人的身份、销售的食盐由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供货的事实;

  4.弥勒市巡检司镇兴缘饭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弥勒市巡检司镇兴缘饭庄负责人李燕梅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李燕梅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弥勒市巡检司镇兴缘饭庄主体资格、负责人的身份、使用的食盐由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供货的事实;

  5.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二份共2页,证明委托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鉴定食盐真伪的事实;

  6.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白象牌157446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共二份共42页,证明批号为20190906X28的白象牌食盐属侵犯“白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

  7.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6份,证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

  8.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负责人熊云川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供应巡检司贵明食品店和弥勒市巡检司镇兴缘饭庄白象牌食盐(批号:20190906X28)的事实;

  2020年7月27日本局向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市监听告〔2020〕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的规定。

  鉴于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负责人熊云川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属首次违法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认真落实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盐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弥勒市朋普镇云睿百货店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白象牌食盐208包(批号:20190906X28);

  2、罚款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当事人弥勒市红武经营部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总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弥勒大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