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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罚〔2020〕109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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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弥勒市俊汶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526MA6KWA1W66

  住 所(住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红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位于弥勒市弥阳镇城东社区大瓦窑的弥勒市俊汶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货柜上摆放销售的南孚电池:5号电池,数量9盒(60粒/盒,540粒),7号电池,数量8盒(60粒/盒,480粒),涉嫌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并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场进行扣押,并开具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0〕29012号)和《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0〕29012号)。于2020年9月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 8月24日从一名开车送货上门的湖南老乡处购进“南孚” 5号电池、7号电池各一件(8盒/件)在店内销售,另外赠品两盒(60粒/盒),当事人当时送了一盒给朋友。5号电池、7号电池进价都是每盒90.00元(60粒/盒),每粒进价1.5元,销售价1.75元/粒。该“南孚” 5号电池、7号电池外包装及商标等信息,与正品“南孚” 电池的几乎一致,一般消费者基本无法辩识。截至2020年9月3日被我局查获,没有销售过。当事人无进货凭证,现在也找不到当时送货给他的人。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向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委托书[弥市监委鉴(2020)29001号],将扣押的“南孚” 5号电池(540粒)、7号电池(480粒)委托进行鉴定。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当天出具了《鉴定证明》(南孚打假第20083001号),鉴定结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2020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弥市监鉴结告[2020]29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主体类: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该店经营的合法性。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该公司持有“南孚”注册商标的事实。3.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打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报告各1份(共4页),证明打假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和投诉的事实。

  事实类:4.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图片4张(共3页),证明并记载了执法人员2020年9月3日依法对弥勒市俊汶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销售假冒“南孚”电池的事实以及现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5.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2份(共4页),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南孚”电池的进销货基本经过和事实。6.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共1页),“南孚”电池出厂价、建议零售价证明1份(共1页),证明我局委托鉴定的“南孚”电池确认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和正品“南孚”电池出厂价、建议市场零售价的情况。7.弥勒市俊汶百货店经营额计算表1份(共1页),证明该店违法经营额的情况 。

  程序类 8.案件来源登记表([2020]29015号)1份(共1页),立案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该案来源及立案调查的合法性。9.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扣押)1份(共1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0]29012号)及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0)29012号)各1份(共2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扣押延期)1份(共1页),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弥市监延强决[2020]29001号)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财物的情况。10.鉴定委托书(弥市监委鉴[2020]29001号)、鉴定期间告知书(弥市监鉴期告[2020]29001号)、鉴定结果告知书(弥市监鉴结告[2020]29001号)各1份(共3页),送达回证2份(共2页),证明我局委托鉴定及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的全过程。

  2020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市监罚告〔2020〕51号《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假冒“南孚”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对其违法行为有深刻认识,系首次违法,同时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南孚”电池5号9盒(60粒/盒,540粒)、“南孚”电池7号8盒(60粒/盒,480粒) ;

  3.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