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弥勒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知识产权信息公开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2022〕41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2/05/24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弥勒市晨星动漫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526MA6N0XG004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2022年3月21日、3月22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和弥勒市公安局联合对弥勒市晨星动漫城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内摆放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品名:冬奥会吉祥物手办,产品规格:85×85×95mm)7个,每个“冰墩墩”柜台内标注兑换票数为30000张,当事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相关许可,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下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28001号),依法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实施扣押。2022年3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从网上购进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15个,购进价70元/个。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相关授权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用于经营活动,让消费者通过积分游戏或现金充值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8个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已被消费者领取,现场剩余7个。计算违法经营额:15个×70元/个=1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类证据:

  3.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3份共9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弥勒市晨星动漫城现场检查情况;

  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制〔2022〕28001号)、《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2〕28001号)及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扣押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现场照片)各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情况;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

  6.证据提取单(当事人进货单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情况;

  7.证据提取单(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特许生产商证书》)1份共1页,证明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生产商已获得许可;

  8.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用于经营活动的事实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及从轻处罚的请求。

  (三)程序类证据:

  9.《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及《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各1份共3页,证明该案经负责人批准立案、程序合法。

  10.《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2份共2页,证明《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制〔2022〕28001号)及《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41号)已送达当事人。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41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询问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7个。

  3.罚款:人民币8000.00元。(捌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案件审核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