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持续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秸秆禁烧助力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村(居)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村(居)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