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162
信息分类
乡镇人民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国民经济管理
发布机构
巡检司镇人民政府
文号
巡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1-26
信息名称
中共巡检司镇委员会 巡检司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巡检司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巡检司镇委员会  巡检司镇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巡检司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村(居)委会,各办、中心、所(站):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巡检司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土地流转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省内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含林地、草地等)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条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禁止改变土地用途,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第四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产业发展应该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划。

  第五条  流转双方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有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章  土地流转审批规则

  第六条  受让方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

  (二)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

  (三)近3年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四)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五)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七条  审批应当提供的材料:

  受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

  (六)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

  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上述3-7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八)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

  (九)经营主体章程。

  (十)企业征信证明材料。

  (十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十二)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

  受让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对已经通过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对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

  第八条  土地流转审批权限:

  (一)流转土地50亩(不含)以下的,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流转土地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报巡检司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流转土地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报巡检司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流转土地1000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的,报州农业农村局批后,报巡检司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流转土地2000亩(含)以上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后,报巡检司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土地流转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土地流转双方根据土地需求情况,分别向巡检司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咨询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受让方需同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根据供求双方意愿,做好流转供求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

  第十条  向村组申报、审核。流转双方携已达成的初步意见,向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申报。村组干部负责本辖区流转信息的登记、核实、备案与上报,引导有意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进行规范流转,配合开展土地测量,明确地块的“四至”边界。

  第十一条  商定合作意向,提出申请。流转双方根据土地情况和发展需求达成合作意向,就流转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要求,初步起草合同内容。由受让方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流转申请书及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实地踏勘,分级审批。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对不在受理范围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镇人民政府审批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国土、林业、环保、农综、交通、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方,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弥勒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由弥勒市农业农村局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弥勒市农业农村局及以上部门审批;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合同指导,登记备案。审批通过的,由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协商巡检司司法所,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合同,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合同签订后由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需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档案整理、建立数据库。由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审批、备案登记、合同资料收集、档案整理,做好本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审核、数字录入等各项工作,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数据库,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再流转管理、融资担保。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土地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向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未取得土地出让方书面同意和巡检司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备案表的,不得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十六条  矛盾纠纷调处。若流转双方产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村组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功,则由各村将矛盾纠纷报镇综治办和巡检司司法所,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流转双方均不得越级上访、闹访、缠访,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第四章  风险防范及监管

  第十七条  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原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原则。强化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受益的保护,原则上受让方需缴纳所流转土地每年租金的50%至涉及村(社区)或小组账户,作为风险保证金,防止支付风险,具体见面祥谈。

  第十八条  落实村(社区)备案制。各村(社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流转土地信息登记、核实、明确土地界限,引导流转双方规范有序流转,做好流转后的备案登记工作,签订书面流转委托书,准确掌握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及其产生的矛盾纠纷隐患。发现任何人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依法开展流转经营。需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需取得市级相关部门使用手续。如遇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地面附着物按照规定赔偿土地经营方,土地承包方依法享受土地征占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  严格集体土地流转。流转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提供会议纪要或记录。

  第二十一条  经营方自行承担发展风险。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及土地流转村组,在土地流转前,有责任提醒受让方,在土地流转期间自负盈亏,应自行解决水利、道路、人工等发展所需条件,不得以干旱、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外在条件改变变相向承包方或所在村组索要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巡检司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流程示意图

         2.巡检司镇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表

         3.巡检司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交资料清单

  中共巡检司镇委员会

  巡检司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