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弥勒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2019年6月,弥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弥政发〔2019〕22号),日益成为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助力脱贫攻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功能,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经弥勒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弥勒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救助对象
(一)年龄:0-10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年龄放宽至18岁)。
(二)家庭经济状况:取消家庭经济限制,应救尽救。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和残疾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份;
(2)具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凭证;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复印件3份。
(二)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市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市残联商市财政部门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市残联按照救助制度政策给予救助。
四、有关事项
(一)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按申请审批时序进行,当年度救助经费使用完后,剩余救助对象安排在下一年度救助。
(三)调整后的《弥勒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