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407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弥政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07-12
信息名称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作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文件精神和省、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意义

  (一)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使命所系。推进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是各级政府的政治责任,是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三个聚焦”指示精神,兜住兜牢特殊困难群体的重要举措。通过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开展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动员特困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既保证他们的养老质量,又把分散供养的劳动力解脱出来,是促进全面小康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改善和保障特困人员生存质量,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满足低保、建档立卡户等困难家庭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各级政府保基本、惠民生的重要工作职责。

  (三)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是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需要。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市同步小康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目标

  2021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管理局完成有意愿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人员达100%,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率达70%的目标任务指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就近管理原则。利用现有乡镇(街道)敬老院、市级敬老院,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严格执行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政策措施

  (一)供养对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不纳入集中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户口所在区域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乡镇(街道)敬老院尚未建成投入运营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城区敬老院,待乡镇(街道)片区敬老院投入使用后再作调整。

  (三)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弥勒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将特困人员划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按照弥勒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档发放照料护理费。

  (四)资金保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健全特困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

  (五)供养机构设置及管理

  1.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转诊)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2.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消防设备、食品安全、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加强医养结合工作。

  3.按照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供养服务机构配备的服务人员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类服务对象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3、1:6、1:10。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吸收社会养老人员入住,提供有偿服务。

  4.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机构要提前做好接收入住的准备工作,确保进得来、稳得住、能融入。一是做好人员分工与安排,确保安全高效高质量服务;二是做好物资准备,增加适老化设施;三是做好心理调适和环境融入方案,关注个性化需求,加强对试住人员的关爱照护,用优质的服务留住人。市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积极组织特困人员及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到院参观体验,参加院内组织活动,增强其入住意愿。

  5.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规范供养服务管理工作

  1.加强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各乡镇(街道)积极动员特困供养人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别是居住在危房或无房的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部动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一些特困供养人员思想有顾虑的,可采取签订试住1个月协议,试住期间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由机构统筹管理使用,试住期间(或试住期满)同意集中供养的,按规定办理集中供养入院相关手续。

  2.养老机构依法向卫生健康局申请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接受卫生健康局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局依法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做好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3.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入住供养机构后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小组代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财产按生前协议或遗嘱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集中入住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可制定绩效激励办法,积极鼓励特困人员参加本人身体条件允许的生产劳动、集体活动、特困人员互助等活动,创造良好生活氛围。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

  市级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市集中供养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市级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明确目标压实责任,乡镇(街道)将任务落实到人,主动介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

  (二)摸底宣传动员阶段(2021年7月1日—8月31日)

  1.宣传摸底。各乡镇(街道)要迅速组织工作专班,利用公示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人人知晓政策。同时,要摸准特困人员底数,重点核查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生活自理情况、居住状况、生存能力及抚养人状况,并认真填写集中供养申请人情况调查表,并经调查人、被调查人、村干部三方签字确认。

  2.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逐村逐户宣传动员,确保圆满完成入住任务。本次集中行动后,仍有空余床位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老人开放,确保入住率达到70%以上。

  (三)组织入住阶段(2021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经动员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由养老机构组织体检,各乡镇(街道)协调村(社区)、特困对象、养老机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困人员进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非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的,由家属送到院内,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当前正在开展乡村振兴行动,强化兜底保障职责,切实把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优先安排各公建民办承担特困人员供养的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市卫生健康局做好集中供养老人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工作;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管理局负责宣传动员特困人员入住集中养老机构。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专项督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把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作为年度考核的硬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与项目申报排序、资金安排直接挂钩,集中供养率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