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1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弥政规〔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3-24
信息名称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城区

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现将《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活动的管理,给广大市民创造和谐、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场舞,是指占用市城区或乡镇(街道)广场、人行道、公园等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在市城区、乡镇(街道)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确定一名责任人,建立文明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无明确责任人,则音响器材提供者、领舞(领操、领唱)者或活动组织者为责任人。

  第五条 利用市城区或乡镇(街道)街道、广场、公园等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与街道、广场、公园管理机构等场地所有权者或管理者按照本规定签订非经营性场地使用协议。

  第六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每天12:00至14:00期间、21:30至次日7:30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通过佩戴耳麦或不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广场舞则不受时间限制。在每年中考、高考前3天至考试结束,不得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第七条 开展广场歌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噪声限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按交通干线具体情况分类。

  第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市城区或乡镇(街道)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及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开展广场舞;

  (二)在市城区或乡镇(街道)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超过噪声标准限值,影响周围环境;

  (三)公安部门需要实施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噪声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抄送公安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公安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10),及时受理,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处置。

  第十条 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旅游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广场舞噪声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能职责。公安部门牵头负责联合组织各相关部门查处居民区及其周边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广场舞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负责广场舞环境噪声监测和技术指导,依法提供监测数据,并及时抄送相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制止在住宅小区管理范围内开展广场舞等产生噪声的扰民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文化旅游、老体协部门协助做好广场舞等群众性文化娱乐队伍监督管理,对没有噪声污染、没有举报投诉、普遍反映良好的广场舞团体、组织及个人予以表扬,积极组织参加相关活动。宣传部门负责市城区、乡镇(街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各街道、广场、公园的管理部门,要监督场地所有权者或管理者按本规定第五条签订非经营性场地使用协议,街道、广场、公园所有权者或管理者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噪声监管,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劝阻,按规定设置必要宣传栏、标志标牌。辖区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参与做好市城区除物业小区以外区域广场舞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广场舞责任人签订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防止产生噪声污染承诺书。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管理单位不尽责履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