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404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弥勒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文号
弥办发〔2020〕28号
发布日期
2020-05-25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弥勒市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弥勒市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已经二届市委常委会第9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3号)精神,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通〔2020〕17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在行政村和总人口400人以上的自然村(统称乡村)推进美丽乡村创建工作,从2020年开始,全市每年创建100个以上美丽乡村,力争到2023年实现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全覆盖(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二、创建内容 

  (一)产业兴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实施“产业强镇”,深挖产业发展潜力,做大做强水果、蔬菜、花卉、规模养殖、优质水稻、中药材 “六大产业”,“一村一品”基本形成,自然村有主导产业,种养绿色有机农产品。新型经营主体覆盖广、带动强,“双绑”机制有效建立,带动农户增收明显。有稳定的村集体经济收入,产业基础设施完善。 

  (二)生态宜居。坚持保护与发展并举,文旅和产村融合,着重营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生态优美的自然景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道路。村庄山清水秀,田园清洁。水源保护达标,村庄内无黑臭水体,河湖水质达标,宜林宜草荒山荒坡全面绿化,生态保护措施完善,护林员、村级河(湖)长等有效履职。村庄规划布局合理、简便实用,民居建筑风貌协调、具有特色,古树名木保护有效,村庄绿化成效明显。美丽庭院建设积极开展,村庄保洁制度健全,人居环境达I档标准。 

  (三)乡风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老爱幼,遵纪守法,邻里和睦,风气和善,着力推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健全农村思想文化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思想文化阵地作用,形成上下联通、纵横互动的工作格局。有开展文化活动的场所,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健康向上文体活动持续有效开展。革除陋习,婚丧事从简。无早婚早育现象,义务教育阶段无失学辍学学生。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低保户等保障到位。 

  (四)治理有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村级党组织坚强有力,无软弱涣散党组织。村组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四议两公开”有效执行,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健全并有效运行。矛盾纠纷化解及时。农民法治意识普遍增强,治安秩序良好。民族团结进步,宗教和顺,无邪教渗透传播。 

  (五)生活富裕。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推动生活富裕的共富乡村建设,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社会保障得到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充分。住房安全适用,饮水安全有保障。进村入户道路畅通,电力、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村级物流体系基本健全,电商渠道畅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创建:一是所在行政村未脱贫出列。二是未达到农村人居环境I档标准。三是近2年来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现象,如遗弃子女、不赡养父母、家庭暴力等。四是近2年来有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发生,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安全破坏事件等。五是近2年来有治安突出问题,如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涉黑涉恶、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宗教恶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等。 

  三、评定标准和程序 

  (一)评定标准。美丽乡村创建、评定采用统一标准,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5个方面36项指标,总分100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达70分(含)以上可申报创建为美丽乡村。 

  (二)评定程序 

  1.摸清底数,抓好创建(每年4月底前完成)。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要认真摸清底数,包括各自然村的基本情况、人口规模、特色优势等内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对照创建内容梯次推进,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全面推进。 

  2.村级申报,乡镇初审(每年6月底前完成)。由行政村组织所属自然村根据创建内容和评定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分70分(含)以上的由所属乡镇组织初审,将达到条件的上报市委农办。 

  3.市级核查,筛选上报。(每年7月底前完成)。由市委农办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辖区范围内参评的村庄进行实地抽查,各牵头单位根据乡镇上报参评村庄进行核查及评分,通过综合评比筛选明确美丽乡村创建名单,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市级审核,提出名单(每年8月底前完成)。通过综合评比筛选明确的美丽乡村创建名单由市委农办按程序报审后,上报州、省进行评定。州级对评分 90 分(含)以上村庄进行实地核查,对 70(含)—89 分的村庄进行书面审核,对评分 70 分及以上的建制村、总人口 1000 人以上的自然村,上报省级进行统一评定。 

  5.严格公示,统一公布。州级对全州美丽乡村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核查,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弥勒市美丽乡村创建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督促指导各乡镇和东风农场管理局补齐短板弱项,加强协同配合,合力做好创建评定工作。 

  市农科局:牵头负责产业兴旺中的“一村一品、生产组织、发展质量、集体经济”;生态宜居中的“粪污治理、卫生公厕、庭院环境、田园风貌”;治理有效中的“三资管理”;生活富裕中的“卫生户厕”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生态宜居中的“村庄规划”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生态宜居中的“垃圾治理、民居风貌、村庄保洁”;生活富裕中的“住房安全”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牵头负责生态宜居中的“污水治理”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林草局:牵头负责生态宜居中的“资源保护、荒山绿化、村庄美化”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生态宜居中的“河道沟渠”;生活富裕中的“村民饮水”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乡风文明中的“移风易俗、社会救助、邻里和睦”;治理有效中的“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乡风文明中的“义务教育”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乡风文明中的“文体活动”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治理有效中的“村级组织”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牵头负责治理有效中的“社会秩序”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统计局:牵头负责生活富裕中的“农民收入”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生活富裕中的“村庄道路”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生活富裕中的“村内照明、供电设施”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生活富裕中的“公共通信”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牵头负责生活富裕中的“社会保障”创建指标实地核查及评分工作。 

  各乡镇和东风农场管理局:要把美丽乡村创建工作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动员,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美丽乡村建设要充分体现政府积极主导、群众自主参与、社会多方支持的共建共享原则,整合现有的各类资源,向重点村集中投入,逐步扩大建设面、提高精品率,有序推进,亮点连线成片,逐步实现美丽乡村的全覆盖。二是加强配合协作和信息共享,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创建工作。乡镇是实施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按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创建工作,其他涉及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服务、指导和督查工作,将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向示范村庄集中倾斜,优先发展配套示范村庄基础设施,突出加强示范村庄公共服务,增强示范村庄的凝聚功能,并按牵头单位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材料。 

  (三)严肃创建评定纪律。创建村庄要客观真实填报申报资料,各乡镇和东风农场管理局要按照评分标准严格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公开公正开展创建评定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有关村庄当年申报资格和评审结果,3年内不得参评,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加大对全市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或约谈。 

  (四)强化结果运用。对创建为省级美丽乡村称号的村庄给予20万元奖补,对创建为州级美丽乡村称号的村庄给予10万元奖补,用于巩固和提升完善创建成果。将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列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综合考核内容,把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巩固创建成果,强化跟踪管理,按照“谁授牌、谁管理”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收回美丽乡村称号的奖补资金,今后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乡镇、村组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引导,广泛深入宣传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好思路、好经验、好典型,努力营造全市上下齐心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整体合力,让群众看到美丽乡村建设的具体成效。 

  附件:1.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美丽乡村创建任务分配表 

             2.弥勒市美丽乡村创建任务分工及评分表 

             3.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档村庄分类统计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