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539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2
信息名称
弥勒市关于禁止采集、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通告

  

弥勒市关于禁止采集、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通告

 

  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2021年第15号)修订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兰科中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指辖区(林区)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

  三、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兜售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将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四、未经县级以上林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

  五、凡擅自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等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举报电话: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0873-6222448;弥勒市公安局:0873-6196697;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73-3065283;弥勒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0873-612693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