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弥政发〔2017〕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蒙自市和弥勒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红政复〔2015〕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弥勒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2016-2030年)市区规划范围,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包括主城区、弥勒新城区、弥勒食品加工园区、东风产业园区、新哨镇区等集中开展城乡建设的区域,面积约为57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以《弥勒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2016-2030年)》为准。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

  西一镇、西二镇、西三镇、东山镇、虹溪镇、竹园镇、朋普镇、巡检司镇等建制镇规划区范围,以及城市规划区以外涉及弥阳镇、东风农场管理局、新哨镇等辖区。具体范围以各建制镇规划范围为准。

  二、地段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一)城市征税范围内的地段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1.吉山北路以西——锦屏路以南——红烟路以东——西山路以北——桃园巷以北、以西;弥勒大道以西——锦屏路以南——中山路以东——上清路以北;髯翁西路延长线以南——一心路以东——温泉路以北——莲花路以西。划定为城市一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8元。

  2.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主城区、弥勒新城区城市增长边界以内的范围,面积约7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除列举的一级地段外,划定为城市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3.除上述列举的一级地段、二级地段外的其他城市规划区,划定为城市三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内的地段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1.虹溪镇虹溪村委会行政区、竹园镇竹园村委会行政区、竹园镇龙潭村委会行政区、竹园镇补其村委会行政区、朋普镇朋普村委会行政区、朋普镇同车村委会行政区、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行政区地段,为建制镇一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2.除上述列举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