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弥政办发〔2018〕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弥勒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弥勒市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5〕68号)精神,结合弥勒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医药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其他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救助申请

(一)依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弥勒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和公示,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单亲家庭等提供的相关致贫致困有效证明证件。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范围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相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六条  审核审批

根据情况的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一)一般程序

1.审核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节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2.审批方式。市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未持有弥勒市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市民政局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3.审批权限。市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及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市民政局存档。乡(镇)人民政府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预计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  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为1次,一般不超过2次,且连续救助时间不得超过2年。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二)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方式予以救助。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弥勒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弥勒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或个人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三)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积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方式等事项,市人民政府根据弥勒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市民政局设置综合服务窗口,乡(镇)人民政府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设置社会救助服务岗位,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点。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乡(镇)规范窗口标识,明确办理时限,按照统一的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办理、意见反馈流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救助、报告渠道。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疑难救助问题。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依托《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搭建信息核对平台,实现民政与住建、人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国土、税务、统计及银行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平台。依托“一门受理”窗口,整合社会力量救助资源、救助信息,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救助力量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以及企业、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等特点,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金,在市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企业、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开展个案救助工作。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央和省、州资金管理规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统筹管理使用临时救助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其有效实施小额临时救助。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乡(镇)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二)能力建设

结合实施方案的要求,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公示监督等工作。加强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监督管理

1.明确责任主体。市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卫计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2.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社会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临时救助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救助资金,探索建立“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4.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政策宣传

要以临时救助对象、办理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2012年7月20日《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办发〔2012〕10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东风农场管理局,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