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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18-08-1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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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信息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1.职能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工作职责、基本情况、人事信息;

  2.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

  3.政策法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措施等;

  4.公告公示: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公布)及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5.执法信息:权力及责任清单、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

  6.税费服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涵盖办税(费)流程在内的税费指南、服务措施、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信息等;

  7.公共服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内容;

  8.其它公开事项:政府公开标准、财政资金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工作动态信息、办事纪律和社会监督信息、应急处置、热点回应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下列形式进行公开:

  (1)弥勒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 http://www.mile.hh.gov.cn);

  (2)云南省政府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1176);

  (3)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公告栏展板、电子显示屏;

  (4)其他便于公开的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一般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处理。

  (一)申请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如实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到市局政府公开办公室当面递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以当面提交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2.邮寄信函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市局政府公开办公室,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以签收信函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3.电子邮件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 后,发送至市局政府公开办公室邮箱提交申请。以收到电子邮件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4.传真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传真发送至市局提交申请。以收到传真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二)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政府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中段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6221320

  电子邮箱:mlsdsjbgs@163.com

  传真号码:0873-6222711

  通信地址: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三)答复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以适当方式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开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公开主体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开主体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该公开主体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者磁盘等载体书面答复方式的,或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2.答复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于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

  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监察室电话:0873-6222555 0873-6221149。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 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