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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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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下列以电谋私行为:

  1.采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的。

  2.在用户和第三方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他好处的。

  3.借推广机电产品之机,私自收受制造商或代理商钱物的。

  4.违反规定,搞强制性服务,从中收费的。

  5.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6.私自为用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用户,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

  7.私自承揽或转包用户供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的。

  8.利用介绍用户供用电工程之机,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9.在用户工程中,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时间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有尾巴,籍以获取利益的。

  10.在供用电中,故意刁卡用户,籍以达到私人目的。

  11.为他人提供供用电方便,从中获得利益的。

  1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计划用电指标,从中收受好处的。

  13.随意拉闸断电,籍以索要好处的。

  14.私自改接或投切配电设备,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15.违反调度纪律,擅自限电少停电或对关系户少限电少停电,从中获得好处的。

  16.电费抄收入员,私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比例,从中获得好处的。

  17.公开或变相索要用户的钱、物,占为己有的。

  18.违反规定,有意少报、瞒报和私自减免用户电费、违约金等,从中收受好处的。

  19.内外串通窃电或隐瞒窃电行为,从中谋取私利的。

  20.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采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获得好处的。

  21.其他利用职权,影响供用电秩序,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