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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弥政办发〔2015〕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弥勒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效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弥勒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弥勒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弥勒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的举报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获得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

(三)投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不属于奖励范围的人员和情形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五)以匿名方式举报,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六)举报内容事先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以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号码0873-6125670作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号码,接受电话举报;

(二)来访、信函举报。向社会公开弥勒市食品药品安全来访、来信举报地址(弥勒市吉山南路136号 弥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来访和信函举报。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四)其他途径。

第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和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危害后果、举报方式及货值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奖励按照《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发给。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仅提供案件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该线索可以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四)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但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奖励;

(五)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

第八条  对举报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物质制售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除按照《云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奖励外,给予2000-10000元的特别奖励。

第九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奖励实际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真实身份的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举报的受理和奖励兑现事宜。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下达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姓名、密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奖励金。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颁发机关根据联名举报人各自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或管辖权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有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或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三)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五)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弥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