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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弥政发〔201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当前正值麦子收割时期,一些农户在露天焚烧秸秆,既给城乡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又给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健康、保障森林资源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

野外焚烧秸秆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农作物秸秆中含有氮、磷、钾、碳、氢元素和有机硫等,是很好的肥料和饲料资源,通过各种方式直接还田或饲用后成为有机肥,能明显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培肥地力,从而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建设美丽家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都要求对农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刚收割的秸秆尚未干透,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据报道,焚烧秸秆可使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燃烧秸秆破坏土壤结构,烧死、烫死有益微生物,造成耕地质量下降;会引发火灾,降低大气能见度,妨碍交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大举措,对集约利用秸秆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把秸秆禁烧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要工作来抓,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禁烧措施。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农业部门要广泛宣传农作物秸秆还田对培肥地力、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的重要意义及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危害,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引导、组织农民通过秸秆粉碎翻压还田、秸秆覆盖还田、堆沤农家肥、加工饲料、秸秆沼气等措施,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扶持企业和个人收购农作物秸秆加工饲料,发展养殖和食用菌栽培。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基层村民组织作用,鼓励居民举报秸秆焚烧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三、全面落实秸秆焚烧责任

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一是主体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是全面禁烧工作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负责。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通知要求立即进行安排部署,在管辖区内全面加强宣传引导,明确工作任务,通过与种植大户、合作社签订协议等方式,落实包村、包组、包户、包地块责任人,确保做到全方位监管。二是部门责任,全面禁烧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林业、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配合,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全面禁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要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对不听劝导和制止,执意在野外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切实加强执法检查

野外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是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对擅自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处罚;对擅自在林区林缘焚烧秸秆,造成树木死伤或森林火灾的,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处罚;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或森林火灾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