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弥勒县森林防火问责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登记(红府规登准〔2012〕25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9日
弥勒县森林防火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森林防火责任,促进各责任人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森林防火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红办发〔2012〕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问责工作职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提供问责情形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二章 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对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一)未落实领导挂钩责任制,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挂钩责任人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组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未按规定组建乡镇森林防火专业队、乡镇应急扑火队、村组义务扑火队的;
(三)未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配足防火资金的;
(四)未制定本乡镇(林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进行演练的;
(五)对护林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护林员不巡山护林、不制止野外用火、不报告火情,导致火情多发的;
(六)未按要求储备扑火物资,乡镇专业队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扑火机具设备,未进行培训的;
(七)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八)对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不依法处罚的;
(九)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十)对《弥勒县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连续三年排名在全县最后一位的;
(十一)发生森林火灾后,未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有意瞒报、虚报火情,或者火情持续3个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主要领导不到火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十二)扑救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组织指挥的;
(十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问责方式:
诫勉谈话;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对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挤占、挪用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数额较大的;
(二)未组织开展火灾隐惠排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三)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或者造成损失较大、影响极坏的;
(四)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未安排好看守火场的带队领导和人员,擅自撤离火场,或者看守人员擅自脱离岗位而造成死灰复燃的;
(五)扑救森林火灾时,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扑救队伍,或者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问责方式:
(一)停职检查;
(二)引咎辞职;
(三)责令辞职;
(四)免职。
第三章 责任问责程序
第八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现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干部有第六、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并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参与开展联合调查,提出问责建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中央和省州驻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十条 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要书面送达问责对象。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非问责对象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