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弥勒县林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登记(红府规登准〔2012〕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9日
弥勒县林权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弥勒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
第三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林权证的管理
第五条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和使用的林木、林地的林权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
第六条 林权证由林权权利人保存,严禁伪造、买卖、转借。持证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林权证的记载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调查了解有关林权事宜时,持证者应出示林权证。
第三章 林权登记
第八条 申请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九条 个人或单位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持有林权证的,林权依法发生变更,须持林权证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林权因灭失或其它原因要注销的须持林权证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林权登记发证
(一)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二)林权权利人按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三)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相应的材料。
(四)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4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五)公告期满后,需要受理的,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实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界线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实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林权证。否则,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六)林业主管部门对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县人民政府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一条 林权变更、注销
(一)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林业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合法有效的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