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弥勒县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登记(红府规登准〔2012〕2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9日
弥勒县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林地
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弥勒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弥勒县行政区域内属集体所有制林地性质,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集体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互换或者赠予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时,按双方约定,林地的使用权也可以随之流转。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流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物不得流转。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和改变林地用途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微生物、自然景观的受让者有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公平、公开、公正;
(二)不改变林地用途;
(三)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四)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流转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流转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再流转。
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方式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林木、林地可以流转:
(一)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共管山、“四荒”拍卖山、通过各种形式流转的“流转山”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经有关机关批准划定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和特种用途林即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解除押权的除外;
(四)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林木、林地。
第九条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一)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由双方约定。
(三)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四)流转期满需续约流转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租赁、承包、互换、转包、抵押、作价入股等。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必须按程序规范操作。主要流转程序包括:
(一)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领填制流转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及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调查和四界确定,同时由其提供图、表、文调查报告,并根据流转人意愿进行评估;
(三)合理确定流转底价;
(四)向社会进行公开流转;
(五)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六)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
流转主体属个人的是否经过(二)、(三)、(四)程序,由其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要按照所有权性质,充分尊重流转主体的意愿,分不同流转主体填写流转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一)流转主体是个人的。由申请人填写流转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流转主体是村、组集体的。村委会、村民小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事一议”的规定(村民户代表或全村民“两个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提出流转方案,并填制流转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流转主体是联营林场(含多方投资、投劳、折价入股等方式组建管理的实体,下同)的。由联营组织提出流转方案,经股东或成员同意,并填制流转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申请规范文本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一)流转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流转事由;
(三)拟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类型、权属、名称、坐落、四至、面积、林种、树种、林龄等;
(四)流转方式及期限;
(五)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用途及更新造林责任;
(六)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流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它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流转主体是村、组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必须公开、透明,要预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及股份构成情况、地点、四至界线、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流转方式和底价等,属联营林场的还应公告原联营协议(章程)复印件。公告地点:选择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中、显而易见的地方公告。公告形式:纸质张贴详细的公告内容,也可电视公告。
第十五条 签订流转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凡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姓名)和住址;
(二)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到期的状况要求;
(七)再流转的处置约定;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流转合同生效后,流转当事人持流转合同在30日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流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办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所实施的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