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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
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经营性无证非煤矿山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6 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2005]147号和红河州《关于印发(红河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境内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予以取缔和关闭。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6年12月20 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取缔关闭无证非煤矿山的宣传发动工作,所有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自行撤险一切生产设备和撤出人员,关闭矿山场(点),恢复地貌。2006年12月20日至30日为强制取缔关闭阶段,对逾期拒不关闭的非煤矿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制取

缔关闭,依法没收一切生产设备和矿产品,并由县国土资源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所有没有办理法定手续而擅自签订采矿合同、协议,均作无效处理。

三、在县、乡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过程中,对干扰、阻挠、刁难工作人员,以及聚众滋事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经取缔和关闭的经营性无证非煤矿山场(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启封和恢复生产。擅自启封和恢复生产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带头启封和恢复生产或擅自开挖矿点的,将依法从重打击。

五、对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作出严厉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弥勒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