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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弥政发〔2015〕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弥勒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纲要和城市规模的审批意见》(云建规〔2010〕42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对弥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予以备案的意见》(园区〔2012〕862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蒙自市和弥勒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红政复〔2015〕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弥勒市新形势下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市区征税范围

弥阳镇行政区域内(含弥勒工业园区弥阳片区、弥勒工业园区星田工业区);西一镇阿基邑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和攀枝邑村委会行政区域内;新哨镇路体村委会行政区域内;东风农场管理局行政区域内(含弥勒工业园区东风片区)。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

具体范围: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发展规划区,具体范围是:西一镇油榨地村委会行政区域内;西二镇西龙村委会行政区域内;西三镇马龙村委会行政区域内;新哨镇新哨村委会行政区域内、新发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弥勒工业园区新哨片区;虹溪镇虹溪村委会行政区域内;东山镇新寨村委会行政区域内;竹园镇竹园村委会行政区域内、龙潭村委会行政区域内、补其村委会行政区域内;朋普镇朋普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同车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弥勒工业园区朋普片区;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行政区域内。

二、具体地段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一)城市征税范围内的具体地段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1.吉山北路以西——锦屏路以南——红烟路以东——西山路以北——桃园巷以北、以西;弥勒大道以西——弥勒北道路以南——中山路以东——上清路以北;髯翁西路延长线以南——一心路以东——湖泉北路以北——莲花路以西。划定为城市一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8元。

2.湖泉北路以南,一心路至租舍村以东,租舍村——湖泉银座小区至白腊园村——黑腊沼村——莲花路以西。划定为城市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3.城市征税范围内除列举的一级地段、二级地段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城市三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内的具体地段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建制镇征税范围内的地段全部划定为建制镇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适用和房产税征收的范围,依据有关规定,按新划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界定。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