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弥勒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弥勒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弥勒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弥勒市辖区内农村和城镇社区,因婚丧嫁娶、乔迁、生日、升学、节日庆典等事项而举办的非经营性群体聚餐活动。
凡在弥勒市农村和城镇社区举办家庭自办宴席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对本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的承办者是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承办的宴席食品安全负责,依法承担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调做好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进行调查和传染病防治宣传;农业、畜牧、粮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监督管理工作的投入,保障正常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举办一定规模家庭自办宴席的,承办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加宴席的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所属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委办)、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申报备案。具体是:
承办100人至500人宴席的,提前3天向所在村(居)民小组申请备案;
承办500人至1000人宴席的,提前5天向所属村委会(社区)申请备案;
承办1000人以上宴席的,提前7天向所在乡镇食安委办申请备案。
举办丧事家宴的应当及时报备。
第八条 举办者自己承办制作食品的,由举办者向村委会(社区)或者村(居)民小组申请备案。应举办者要求由餐饮单位或具备承办宴席的第三方制作食品的,由该餐饮单位或具备承办宴席的第三方向村(居)民小组或者村委会(社区)申请备案。
第九条 建立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制度。
村委会(社区)应当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的情况汇总上报本乡镇食安委办;乡镇食安委办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的情况汇总上报市食安委办。
第十条 实行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乡镇、村(社区)介入性监督制度。
各乡镇食安委办应当做好对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的业务指导和督办工作,必要时可派人员到宴席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实行农村(社区)流动厨师持健康证上岗制度。
流动厨师应当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至少1年1次的健康体检,并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农村厨师和家宴帮厨者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在患病期间操办宴席。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及原佐料检查制度。
用于家庭自办宴席的加工食品及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办者不得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扁豆和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对检查出来的不合格食品,由所属乡镇食安委办监督承办者就地销毁,并将销毁情况书面上报市食安委办。
对家庭自办宴席的菜肴,承办者应当留样备检。每样每份不少于150克,存放于温度2—8℃冰箱保存48小时。
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
家庭自办宴席场所应当整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承办者在承办宴席前应当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烹调加工区与用餐区要合理分开。加工用的容器、工具要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加工用具要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社区)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家庭自办宴席的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承办者应当立即进行处置,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迅速将患者送往附近医院就诊,及时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委会(社区)报告。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社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本乡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食安委办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家庭自办宴席的承办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佐料及相关物品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的承办者必须与村委会(社区)或村民小组签订《弥勒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配合乡镇、村委会(社区)或者村小组做好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
承办者、厨师和帮厨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申报备案、健康检查以及未按照国家食品安全要求操办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的,追究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弥勒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
2.弥勒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指导登记表
3.弥勒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汇总表
附件1:
弥勒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保证参与集体性聚餐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郑重承诺:
1、厨师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加工食品时,应做好个人卫生。
2、承办宴席时,不买非定点屠宰或未经兽医卫生检疫检验的猪肉,不使用病死畜禽。不提供生食性动物食品及水产品,不使用甲鱼、牛蛙、四季豆、发芽土豆、不明野菜、干鲜野生菌等食材。不使用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购买来历不明的卤制品、烤制肉类等直接入口食品。
3、承办宴席所用的餐具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消洗工作,并放到干净的容器保洁备用。
4、洗碗、洗菜、切菜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5、所有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厨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好的食品应冷藏留样(每样每份:150克,存放于温度2—8℃冰箱保存48小时)。
7、其它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8、本人作为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举办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立即上报村委会(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并逐级上报,及时协助处理。如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我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宴席举办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宴席举办者,一份村委会留档、一份交乡镇食安委办 )

附件3:
镇 村(社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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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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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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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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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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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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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宴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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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席
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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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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