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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
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弥政发〔200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0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的现状,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县城区划分等级

弥勒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地段12元、二级地段10元、三级地段6元。

二、建制镇、工矿区划分等级

弥勒县的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三、具体路段界定等级及适用税额

县城规划区以1994年12月确定的《弥勒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界定,具体包括弥阳镇温泉、铺田、城关、城东、城西、禄丰、牛背、吉山、大树、古城、弥东、菜花、盘龙(含大树龙潭、洗洒水库城市水源地)等村(居)委会。

吉山北路以西——锦屏路以南——红烟路以东——西山路以北——桃园巷以北、以西内;昆河公路以西——锦屏路延长线以南——中山路延长线以东——上清路以北内。界定为县城一级地段,适用税额12元。

髯翁路以南、湖泉小区B区至湖泉小区C区至湖泉小区D区至梅花寨至鱼渡孔村线以东、租舍水库以北、莲花路至黑腊沼村至白腊园村至泉岑山庄线以西内。界定为县城二级地段,适用税额10元。

县城规划区一级地段、二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界定为县城三级地段,适用税额6元。

勒工业园区界定为建制镇、工矿区一级地段,适用税额4元。

我县各建制镇、工矿区界定为建制镇、工矿区二级地段,适用税额3元。

 

 二○○八年五月七日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