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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弥勒市有关地方税收征税范围的通知
弥政发〔2013〕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办、局:

弥勒撤县设市后,按县城确定的地方税有关征收范围规定已不适应城市规划区域变化、发展定位提升、地区经济战略调整、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弥勒县人民政府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红政复〔2009〕5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弥勒县城市总体总体规划    (修改)纲要和城市规模的审批意见》(云建规〔2010〕42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对弥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予以备案的意见》(园区〔2012〕8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弥勒市新形势下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规模化,对有关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城市征税范围。弥阳镇行政区域内;西一镇阿基邑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和攀枝邑村委会行政区域内;新哨镇路体村委会行政区域内;东风农场管理局行政区域内。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具体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发展规划区,具体范围是:西一镇油榨地村委会行政区域内;西二镇西龙村委会行政区域内;西三镇马龙村委会行政区域内;新哨镇新哨村委会行政区域内、新发村委会行政区域内;虹溪镇虹溪村委会行政区域内;东山镇新寨村委会行政区域内;竹园镇竹园村委会行政区域内、龙潭村委会行政区域内、补其村委会行政区域内;朋普镇朋普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同车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行政区域内。

(三)工业“一园五区”征税范围。弥勒工业园区弥阳片区、弥勒工业园区星田工业区(原小石山工业区)、弥勒工业园区东风片区、弥勒工业园区新哨片区、弥勒工业园区朋普片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税额标准按所在地土地不同等级确定。

(一)城市征税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1.吉山北路以西——锦屏路以南——红烟路以东——西山路以北桃园巷以北、以西内;昆河公路以西——锦屏路延长线以南中山路延长线以东——上清路以北内。界定为城市一级地段,适用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2.髯翁路以南,湖泉小区B区至湖泉小区C区至湖泉小区D区至梅花寨至鱼渡孔村至租舍水库东,租舍水库至白腊园村以北至黑腊沼村至莲花路以西内。界定为城市二级地段,适用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3.城市征税范围内除列举的一级地段、二级地段外的其他区域,界定为城市三级地段,适用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建制镇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建制镇二级地段,适用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三)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城市征税范围的,按城市三级地段适用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城市征税范围以外的,按工矿区二级地段适用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三、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房产税,按房产税相关税收政策征收。

四、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弥勒撤县设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从2013年4月1日起,城市征税范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7%的税率缴纳。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弥勒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