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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畜牧兽医局常见问题问答

文章来源: 弥勒市畜牧兽医局
作者: 弥勒市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 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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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市辖区饲养的畜禽离开饲养地点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怎么办理?

  答:饲养的畜禽需出售、屠宰、运输等离开饲养地点时,需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饲养地点。

  办理流程:养殖者应提前3天到本行政区动物检疫申报点(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检疫申报,申报方式可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传真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到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2、动物检疫收费吗?

  答:动物检疫不收费。

  3、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4、从事兽药经营应当具备什么条件?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从事兽药经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5、如何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

  答:具备经营兽药规定条件的,可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6、过了有效期的兽药如何处理?

  答:过了有效期的兽药应属于劣兽药,劣药当然不能再继续销售与使用,必须销毁。

  7、动物饲养场(小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动物饲养场(小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B.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C.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B.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C.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D.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E.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F.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J.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A.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B.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C.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D.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E.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F.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2)、(3)、(4)、(5)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B.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C.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D.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E.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8、动物饲养场(小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哪儿办理?需提交什么材料?是否收费?

  答:符合动物饲养场(小区)规定办理条件的,可向市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时需提交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特别是防疫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说明资料);

  (4)管理制度文本(特别是防疫制度文本等材料);

  (5)人员情况(申办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管理、防疫、饲养人员身份、资质和健康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6)场所的基本情况、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和总结(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和总结可参照本手册“四、审批条件”根据本场所实际情况进行);

  (7)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收取费用。

  9、办理《乡村兽医登记证》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到什么部门办理?

  答:办理《乡村兽医登记证》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符合办理条件要求的,可到市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登记。

  10、办理《乡村兽医登记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或到各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填写);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五分彩照三张(电子1张,普通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