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40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6
信息名称
解读《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

   

解读《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

 

  日前,弥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后30日后开始施行。为便于各乡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云发改西部〔2015〕46号)有关规定,结合弥勒市的实际,并向各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所提意见建议进行完善,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植被管护责任说明。共3条,对制定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的法律依据以及退耕还林管理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概述和明确。在《办法》中,明确退耕还林管理实行市、乡镇(街道)、村(居)分级负责制,市、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退耕还林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居)民小组长为具体责任人,退耕农户为管护责任人;退耕还林管理遵循“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退耕后具有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将土地租赁给他人退耕的,则由租赁人承担管护责任;退耕农户在不能履行管护义务和责任时,可采取向村(居)民委员会缴纳管护费,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二)退耕还林植被管护要求及责任追究。共4条,明确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退耕农户对退耕地上长势较差或产生效益低的林木,采取抚育措施或进行树种调整以及发展林下经济等管护措施;明确了对实施退耕还林的地方,应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不得滥采、乱挖等,因国家工程建设或其他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退耕还林地;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退耕还林补助说明。共2条,明确了退耕还林补助的兑现、取消、追回等事项的具体要求、相关解释和责任追究等。通过年度检查验收的退耕农户按政策兑现国家补助,对面积保存率、林木成活率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支付国家补助,责令补植补造,待下一年检查验收符合标准后,再一并兑付补助,下一年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国家补助;退耕农户在享受国家补助政策期间擅自复耕的,取消国家补助,并依法追回享受国家补助的全部资金;年度检查需经乡镇(街道)林水中心造册签字认可,在年度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并责令收回已兑付的补助。

  (四)退耕还林后续管理。共2条,明确了退耕还林后的林木符合条件的可划入公益林管理,未划入公益林的可依法采伐;明确了退耕还林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五)关于生效时间。《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8月26日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弥政规〔2021〕6号”文件形式公布,生效时间为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生效后,将全面按照《办法》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