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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高贵)

文章来源: 弥勒市安监局
作者: 弥勒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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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安监管罚〔2018〕06号

  被处罚人:严高贵,性别:男 ,年龄:**岁,联系电话:13988085****

  家庭住址:弥勒市弥阳镇阿乌村委会,所在单位:弥勒市弥阳镇阿乌村委会,职务:班组负责人,单位地址:弥勒市弥阳镇阿乌村委会, 邮编:65239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有作为弥勒市弥阳镇章保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人工挖孔桩作业班组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工地施工工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从业人员为章作业不加制止,对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对 “12·04”物体打击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三)、(七)项规定,拟对你作出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银行弥勒北门支行),账号 53001666737051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18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