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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杨自伟)

文章来源: 弥勒市安监局
作者: 弥勒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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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安监管罚〔2018〕03号

  被处罚人:杨自伟,性别:男 ,年龄:**,联系电话:1388732****

  家庭住址:弥勒市竹园镇竹园村委会 ,所在单位: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湖泉尚景,邮编: 65239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有作为弥勒市福生公司项目经理,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不到位;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弥阳镇章保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开工后,未对施工工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施工工地挖孔桩和砌筑围墙两项工作交叉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 “12·04”物体打击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银行北门支行),账号 530016667370510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18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