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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弥环罚字〔2023〕1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作者: 法宣科
发布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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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KR6BXR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304省道东30米 

  2023年9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锅炉除氧器冷凝水通过厂区东北面的排口排出厂外,你公司锅炉除氧器冷凝水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3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3〕15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3〕15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对外排的锅炉冷凝水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冷凝水抽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消除了环境隐患。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