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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弥环责改字〔2023〕17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作者: 法宣科
发布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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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PEJJ26N 

  法定代表人:周峰 

  地址:云南省弥勒市新哨镇新哨社区大沙冲小组 

  2023年11月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50万吨褐煤提质项目建成的两条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保证炉窑废气排放口(DA002)配套的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查,该项目于2020年11月开始平整土地,2021年8月建成一条褐煤烘干生产线,2021年10月开始调试生产,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时,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停运,数采仪停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9张;2023年11月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褐煤提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原煤进货台账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燃烧煤进货台账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烘干煤销售台账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电费缴纳记录1份;云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数据1份(共10页)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限期90天内完成2条褐煤提质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恢复在线监测设施数据联网上传;三是请你于2023年12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