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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不罚〔2024〕001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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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谢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526MA6KHE779K

  住所(住址):弥勒市新哨镇里方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祥

  身份证号码: ******************

  2023年11月3日,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谢祥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人员严格按照抽样标准和流程现场抽样。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经检验该韭菜腐霉利项目不合格,不符合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认可检验结果。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2023年12月1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其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4年1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任何异议,并未在时限内申请复检。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以3元/kg的价格共购进韭菜6kg,以4元/kg的价格将该6kg韭菜全部销售给抽检人员,计算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留存了供货菜农的电话姓名、微信、进货记录,菜农无营业执照。据当事人描述韭菜并未销售给消费者,目前未有证据表明有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韭菜后产生不良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谢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事实类证据: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共1页、现场照片1份共4张照片,证明该批韭菜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3.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4页、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情况。

  4.进货记录1张(含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部分供货商“张水仙”、“弥勒市艳香食用菌批发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被抽样批次韭菜和其他菜品的购销情况及当事人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三、程序类证据:

  5.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案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程序合法的情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检验结果已按程序送达当事人。

  2024年1月22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不罚告[2024]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考虑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进货记录、部分供货商营业执照;虽不能提供韭菜菜农(梨花雨)的营业执照(韭菜菜农无营业执照),但其提供了进货记录、电话号码证明其保留了菜农的联系方式,并在抽检结果出来后告知菜农药水打重,说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进货时不知道该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无证据证明该批次韭菜销售给消费者,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韭菜后产生不良后果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强化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管理,规范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3.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如你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https://xzfy.moj.gov.cn/)提交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