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弥勒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户籍和出入境管理服务公开 > 公共服务

办理赴港澳商务须知

文章来源: 市公安局
作者: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7/11/27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条件:

  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的人员(“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二.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单》。(注:内地申请人也可选择直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受理窗口免费拍摄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并填写申请表。);

  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①申请赴港澳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地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③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证明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三.工作时限:(受理当日除外)

  1、新证申请:15日内完成受理、审批并制作证件;

  签注申请:10日内完成受理、审批并制作证件。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

  2、一次有效商务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商务签注:80元/件〔一年以内(含)〕,120元/件〔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16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240元/件〔三年以上(含)〕。

  五.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商务为“S”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3个月多次进入有效、1年多次进入有效共3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六.咨询电话:0873-3029040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地区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弥勒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