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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赴港澳其他事由须知

文章来源: 弥勒市公安局
作者: 弥勒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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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常住户口属于红河州辖区范围的公民、持有《居住证》暂住在弥勒市的非常住户口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以及定居国外、暂住我市的中国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

  二.办理条件: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3.定居国外(在内地无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因私申请往来港澳地区。

  三.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单》。(注:内地申请人也可选择直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受理窗口免费拍摄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并填写申请表。);

  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我州常住户口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非红河州常住户口的公民还须交验居住地辖区派出所颁发的《居住证》;现役军人,交验身份证明证原件及复印件;定居国外、暂住我市的中国公民,交验有效的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以及在我市市的居住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提交往来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③定居国外中国公民提交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①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③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四.工作时限:

  对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港澳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在10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签发。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

  2、一次有效其他签注:15元/件

  二次有效其他签注:30元/件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Q”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3个月二次进入有效、1年一次进入有效、1年两次进入有效共4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七.咨询电话:

  0873-3029040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弥勒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