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14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弥政发〔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1-17
信息名称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弥勒市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财务管理,堵塞开支漏洞,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集体负债的增加,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农村财务指全市所辖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财务人员,指全市所辖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的财务工作人员。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根据本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的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能

  第六条 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管理,指导和督促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一)负责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组建;

  (二)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一)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五)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九条 机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认真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无偿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核算;

  (三)审查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

  (四)及时提供村级会计信息和财务公开内容,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条 机构服务的主要内容: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和及时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机构人员设置及条件

  (一)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会计、审核、报账员三个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二)在机构从事会计、审核、报账员和会计档案管理的人员,担任总会计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机构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确保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

  (三)负责装订会计凭证,报送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

  (四)负责与报账员进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工作,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五)负责监督指导报账员的日常业务工作;

  (六)其他应由会计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员与代理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审核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稽核会计凭证;

  (二)负责本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安全、完整;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岗位职责,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四)其他应由审核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报账员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村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

  (二)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

  (三)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四)其他应由报账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做到分村进行、分门别类、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电算化会计档案中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资料等会计资料及软件的备份,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科学保管。

第五章  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和条件

  第十六条 报账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以及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

  (三)定期、统一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第十七条 报账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五)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 报账员聘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账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聘用证书;

  (二)报账员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并报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报账员聘用期为每五年一届,可连续聘用。报账员解聘后,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因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报账员。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账员在从事报账工作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得随意更换;确需要更换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报账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村两委”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聘用为报账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聘用为报账员;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审核、报账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聘用为报账员。

  第二十三条 报账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建议原发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解聘、改聘。

  第二十四条 报账员培训合格证书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审核监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试行办法,聘用不符合报账员条件的人员从事报账工作,市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不予报账。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农业资产主要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主要包括幼畜、育肥畜、产畜、役畜、饲养的家禽等;林木资产有茶树、果树等经济林木和用材林、薪炭林等非经济林木等,但作为农业资产收获品的农产品,如已收获的稻谷、玉米、水果、茶叶等应作为存货管理,不包括在农业资产范围之内。

  长期投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坚持“四权”不变的管理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后,代理机构必须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按资产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村委会、医务室、广播站、幼儿园、学校等方面的用房、设备等。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变卖和报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凡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存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报账人员(或报账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1.现金使用范围。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采购地点不明确、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需使用现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同时,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3.备用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备用金余额在规定数额以下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办理正常的报销手续,将已支付的凭证送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办理报销手续后,按规定补足备用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定期清点备用金,确保账实相符。

  (二)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1.银行账户管理。

  (1)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为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业务,确保集体资金安全,统一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因生产经营业务和经济建设需要增开银行账户的,必须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账户的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连同单位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报账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为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3)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4)为确保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安全完整,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为其在银行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收支结算,并定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账目。

  2.结算方式。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票据(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报账时,原则上超过结算起点以上的须使用支票或其他票据结算方式。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增加债权债务的,增加债权债务之前,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切实做好村级债权债务的登记,明确债权债务人,明确债权债务金额,跟踪管理,并向村民公示。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切实做好村级债权清收和债务的偿还,并向村民公示,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收入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或挪作他用。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交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四)上级各部门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和物资,资金须通过转账形式汇入统一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开具专用收据,统一核算。接受有发票的物资时,按发票金额入账;接受无发票的物资时,按评估价或参照同类物资的市场价入账。

  第三十七条 支出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出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视其资金量的大小,分类别确定资金的审批限额,由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先审批后使用。

  (三)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定印鉴,以书面形式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预留。凡无预留印章、签名或公章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有权拒付资金,有权拒绝入账。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定期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确认,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并追回现金,严禁用未经审核的单据抵库。

  (五)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六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章、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村报账员办理收支结算手续,其他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送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名并盖章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布。

  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为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统一建立档案,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指定一名熟悉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办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报、季报、年报、其他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涉及农村财务方面的各项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承包合同、经济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做书面记录。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档案类别分别确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层次,不得擅自缩短,更不得随意销毁。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单,经批准后,派人监销。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的财务会计档案,达到3年后,可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

第十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根据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其他经济合同、上级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指标和年度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开支情况编制财务预算方案。

  第四十八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坚持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本村实际情况,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做到实事求是。

  (二)突出重点,保障运转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财务预算时首先确保村级机构运转,在此基础上集中财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三)勤俭节约,提高效能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合理确定各项费用开支,在有限的财力范围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可靠性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财务预算时,资金来源要有保障,杜绝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内容。财务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

  (一)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村集体收入。

  (二)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集体支出。

  第五十条 预算程序

  (一)准备阶段。首先整理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其次预测研究影响预算收支的有关因素,使预算指标设计切合实际。

  (二)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广大村民对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堵塞支出漏洞的合理化建议,使财务预算变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编制财务预算表。在合理确定年度收支计划的基础上,列出收支预算表,在村“两委”审议修订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工作计划较大变动或受自然、市场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对年初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上述程序修订、追补预算。

  第五十二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在年度终了时,必须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四章 筹资筹劳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范围内组织的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十四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每人每年承担的出资出劳数额不得突破省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第五十五条 筹资筹劳只能用于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植树造林、村庄建设与整治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五十六条 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由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出资使用情况,年终以决算的形式,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五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八条 民主理财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工作职责

  1.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财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

  3.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是否合理,支出单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支出是否真实;

  4.定期盘点货币资金、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核对会计账目;

  5.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工作义务

  1.有义务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2.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核通过后,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务监督活动,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活动,但业务多、工作任务重的,可根据工作量确定。

  4.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做好报账员库存现金的盘点工作。检查报账员库存现金是否存在避审单据抵库和白条抵库的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反映和处理。

  5.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期向群众公布的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核实,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开

  (一)公开内容

  1.财务预算;

  2.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

  3.财务决策的重要事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落实情况;

  5.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时间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当在次月中上旬进行财务公开,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居)民小组应当在次月中上旬进行财务公开,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其它村(居)民小组应当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中上旬进行财务公开,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

  (三)公开程序

  1.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以会计资料为依据,通过计算、汇总,整理好各类数据,按规定的公布表格填写,拟好公布文稿,按期提供。

  2.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公布的内容的完整性、文稿及数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3.审核签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报账员签章,加盖公章后公布。

  (四)公开方式

  财务公开以公开墙或宣传栏为主,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和交通路口建立规范化的公开墙,以便于群众阅览。财务账目公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五)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并及时汇总上报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章 票据管理

  第六十条 村级财务票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村级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村级财务票据式样、规格、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村级财务票据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资金申请单、支出报销单、费用审批单、付款证明单等,村级财务票据只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使用。

  第六十二条 村级财务票据应由专人负责领用、保管并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填写票据。

  第六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并对票据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七章  其它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建立市、乡镇(街道)及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三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农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纪委、财政、农业及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当前农村财务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重点是解决当前农村财务存在的问题;市级根据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上报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同时上报市纪委市监委。市级视情况召开由纪委监委、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村“三资”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出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出租须走四议两公开程序(单项标的低于5000元的除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要合同规范,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任期。

  第六十六条 规范补贴发放。村(社区)干部不得领误工补助,村(居)民小组干部因工作需要可以发放误工补助,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0天(特殊重大事项除外),每天补助标准为(50—100)元,发放误工补助就不提供伙食,其它费用一律不得发放;原则上村组干部不得发放燃油补贴,如确需补助由当地政府决定。

  第六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不得从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借用、调用、挪用资金。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辖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弥勒市农科局、弥勒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