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对象的资格确认
二、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三、实施机关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科(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102号)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公交车路到万城纪站下车,向北行走250米到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三)社区居委会或单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公安局户籍部门、交通警察部门、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管所、社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等。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具有分房资格的单位(外来务工家庭向居住证上所填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受理: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车辆情况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将经公示无异议申请家庭资料以一户一档形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分房单位)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三)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分房单位)复审意见并完成公示无异议后,将复审意见(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决定: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方式为弥勒电视台、政府网站;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根据反映的情况及内容,责令分房单位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送达: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分房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分房单位)通知社区(村委会),社区(村委会)再通知申请人。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咨询地点: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弥阳镇吉山北路102号)
2.咨询电话:0873-6164365 0873-6198118
3.交通方式:市内乘坐3路,7路,东风专线1路,高铁专线2路,高铁专线3路至市林业局公交站下车,红绿灯路口向北行走150米再向西行走100米即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地点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科(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102号);乘车方式:市内乘坐2公交车路到万城纪站下车,向北行走250米到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投诉
1.投诉地点: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弥阳镇吉山北路102号)
2.投诉电话:红河州政府热线0873-12345;弥勒市住建局办公室0873-6122299
3.信函投诉:弥勒市住建局,通讯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102号弥勒市住建局办公室,邮编:6523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