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首页

    基本信息

    信件归属 弥勒市
    信件标题 销售假烟
    内容 请问销售假烟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创建时间 2026-10-15

    回复信息

    回复日期 2026-10-21
    回复部门 云南省弥勒市烟草专卖局
    回复内容

    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销售假冒卷烟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若销售人员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一次性查获假烟 50 条以上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可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该行为同时涉嫌商标侵权,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若您发现假烟线索,欢迎您拨打12313举报。感谢您的来信。

    回复人 云南省弥勒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