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信件归属 | 弥勒市 | ||
|---|---|---|---|
| 信件标题 | 销售假烟 | ||
| 内容 | 请问销售假烟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 ||
| 创建时间 | 2026-10-15 | ||
回复信息
| 回复日期 | 2026-1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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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云南省弥勒市烟草专卖局 | ||
| 回复内容 |
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销售假冒卷烟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若销售人员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一次性查获假烟 50 条以上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可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该行为同时涉嫌商标侵权,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若您发现假烟线索,欢迎您拨打12313举报。感谢您的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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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 | 云南省弥勒市烟草专卖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