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月,弥勒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02亿元,同比增长12.1%,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7个百分点,与全州平均水平持平,与个旧、元阳、绿春、河口一起并列全州第四位,绝对值位列全州第四位。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实现零售额3.76亿元,同比增长17.5%,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