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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通告

文章来源: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1-26 浏览次数: 【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草乌、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二、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健全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加强处方调剂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节之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餐馆、单位食堂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严防家庭自煮自食草乌、附子及误饮误食草乌、附子泡酒导致中毒事件发生。广泛在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张贴严禁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通告(见附件)

十一、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特此通告


附件: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严禁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通告


关于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严禁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通告


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本通告,就全市范围内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严禁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生草乌、附子附片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加工不当或擅自食用生草乌,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一律禁止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各市场主办方要切实履行市场管理责任,加强巡查检查,严禁市场内出现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对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禁售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用生草乌、附子附片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守护生命安全。



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