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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弥勒市甘蔗纤维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10-16 浏览次数: 【 字号:大 中 小 】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起草了《弥勒市甘蔗纤维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详细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10月23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mlsab3065293@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反馈意见”字样),联系人及电话:平猛,0873-3065293。

附件:弥勒市甘蔗纤维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


弥勒市甘蔗纤维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经清洗、压榨、烘干、磨粉、筛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甘蔗纤维,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甘蔗纤维。

第二条 弥勒市内甘蔗纤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结合使用。

第三条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甘蔗纤维(本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核查

第五条 企业生产场所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仓储设施等应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场所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依其清洁程度要求一般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有效分离或分隔。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清洗区、压榨区、烘干车间、磨粉筛粉车间、内包装间、外包装间(有需要时)。辅助场所一般包括原辅料库、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

第七条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

第八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及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或洗手、干手及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三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九条 设备布局应当按工艺流程设计,避免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科学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甘蔗纤维生产工艺流程一般包括:原料清洗、压榨、烘干、磨粉、筛分、包装。

第十条 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控制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实际操作应与工艺文件保持一致。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应当经过验证,调整配方、产品工艺流程及关键设备时,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验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 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并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甘蔗纤维生产设备一般包括:清洗设备、压榨设备、干燥粉碎设备、包装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半成品(甘蔗渣)运输车辆内部(与产品接触面)材质应为不锈钢材质,其他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要求。有合理的排水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或纱网,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溢出。

第十五条 供排水、送回风、物料管道等应标明名称和流向。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等应定期检定、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对温度有控制要求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应严格进行温度控制并记录。

第十六条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废弃物应定期清除。

第十七条 产品自行检验的,企业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厂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常用检验设备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甘蔗纤维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相适应。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 负责清洁消毒的人员应接受良好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清洁消毒工器具及相关试剂,保证清洁和消毒作业的效果满足生产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应对食品加工人员开展班前健康检查,并形成记录,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第六章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生产其他食品(甘蔗纤维)所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企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作为相关辅料,适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管理制度审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甘蔗纤维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等规定。应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管理,指定专人采购、专人保管,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做好相应的采购、贮存及使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工序的质量安全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厂的检验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记录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八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所申请甘蔗纤维的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试制产品中抽样检验,企业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检验项目按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相关卫健委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