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捐赠收入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的通知
(弥财发〔2024〕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弥勒市公益事业捐赠收入及其票据管理行为,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和捐赠票据使用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捐赠收入管理
(一)政府性捐赠收入定义
政府性捐赠收入是指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货币收入。
(二)捐赠收入管理
政府性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缴、使用管理,不得擅自开设政府性捐赠收入专户,严禁私分、隐瞒、滞留、截留、坐支、挪用、冒领以及其他形式占有政府性捐赠收入。
二、强化捐赠票据管理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一)捐赠票据使用范围
1.救助类捐赠。包括救助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等;
2.救济类捐赠。包括救济贫困、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和恤病等;
3.公共事业类捐赠。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福利事业。
(二)不得使用捐赠票据的行为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三)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1.接受货币捐赠(包括外币)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的捐赠收入应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或者拖欠。
2.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向市财政局报备。
3.接收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原则上应使用公益捐赠电子票据,在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网络故障或其他无法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情况时,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使用公益捐赠纸质票据。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经不属于捐赠票据使用主体,之前领取的纸质捐赠票据须全部交回市财政局。《财政部关于印发<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文件于2024年1月13日印发,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捐赠票据按要求作废。
三、强化财政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加大对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缴、使用及捐赠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定期抽取用票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弥勒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捐赠收入和捐赠票据管理的通知》(弥财发〔2022〕49号)同时废止。
弥勒市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